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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0-12-11 作者:四川文理学院第六届学生会 来源: 阅览次数:18545次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性质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全体青年学生组织,代表和维护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的总体权益。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暨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条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宗旨

遵循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党政的中心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校同学,为全校同学成长成才服务,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长成才、权益维护等需求,紧紧围绕学校培养 “三心四能五复合”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三)发挥连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四)巩固和完善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开展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内容的各类教育实践活动,以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五)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促进全校同学综合素质不断提升,为学校建立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做出贡献。

(六)加强与留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有关部门与留学生的交流和联系,创建学生国际交流平台,营造校园国际化氛围,推动学校国际化教育。

(七)加强同各大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我校本、科学籍的学生, 皆有资格参与本会会员选拔,应注意,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分民族、年龄、宗教信仰等均为本会会员。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工作。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生动的权利;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的各项任务,同时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全校学生组织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和各班级委员会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校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会议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院学生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特殊情况下,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通过并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与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校学生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常任代表团成员;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代表或三分之二及以上常任代表团成员提出,经半数及以上与会代表通过。

(五)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5、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6、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一)常任代表团是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常任代表会议每学期召开两次及以上,特殊情况下,经五分之一及以上的常任代表团成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党委批准,召开常任代表全体会议。新一届常任代表团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常任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每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以及常任代表团成员,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主席团及常任代表团产生为止。

(二)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1、监督、评议章程的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2、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3、讨论和决定应有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备会并召开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5、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三)常任代表团成员的产生及更换

1、常任代表团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常任代表团成员工作不称职者,经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任代表团成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常任代表团成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常任代表团成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候选人,经常任代表会议开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体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对全校师生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主席团设执行主席1人,轮值主席4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校团委专职教师团干担任)。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职责

1、秘书长:受团委委托,代表团委具体指导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抓好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对学生会干部、干事的配备、考核进行指导,负责向团委提出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成员名单,定期向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

2、校学生会执行主席:执行期间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掌握学生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和学校团委汇报请示工作,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指导;掌握各部的运作情况全权监督、指导学生会相应部门所承办的活动;团结学生会的各部门、各成员,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矛盾,加强学生会的凝聚力,以利于工作有效的开展。

3、校学生会轮值主席:轮值期间协助执行主席开展工作按分工负责学生会有关部门工作负责所管辖部门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它事务。执行主席不在时,轮值主席成员经请示后代理执行主席履行其职权。

(三)产生和更换

1、秘书长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校学生会执行主席、轮值主席工作不称职者,经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任代表团成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及以上常任代表团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常任代表团应于离任前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二级学院所分配的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一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具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一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 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 (系) 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 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 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五章 职能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六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席团定期(每周)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学生会内部工作的部署及决策相关问题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席团定期(每月)召开各二级学院主席、副主席会议,传达相关信息,加强与各学院联动,商讨并决策相关工作及活动流程,建立校园联动机制,扩大学生会整体影响力;

(三)主席团定期(每两周)召开各部门部长、副部长会议,布置相关工作,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发现和解决整个学生会各部门出现的问题,强化横向和纵向管理,注重学生会整体积极性建设;

(四)主席团定期(每两周)向学校领导老师汇报工作,提出发现的问题,反映各部门的情况,商量解决方案;

(五)积极与各部门沟通交流,掌握工作动态,了解相关问题,参与整体协调部署,切实发挥主席团统筹协调作用;

(六)理顺学生会整体工作思路,加强学生会内部组织管理,提升学生会内部和外部形象,加大效率和执行力建设,建立高效、团结、和谐、充满活力的学生会;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事务部、文艺活动部、全媒体中心、权益保障部、体育工作部、劳动生活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门部长(主任)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视学校学生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调整部门设置)

坚持精简原则。学生会的组织不应重叠与复杂,要优化机构和人员规模。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一)综合事务部职责

1、积极配合主席团的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开展工作;

2、通知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和各部开会,安排会议场地,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保存,以便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3、资料管理

收集和整理院学生会资料,整理的全过程包括交档、收档、整理、立卷、归档、入橱六部分。将资料归类存放,妥善保管,以供今后工作参考;

4、安排人员到团委办公室值班。值班人员应做好清扫工作,保持办公室内整洁卫生。接待来访领导、老师、同学应文明礼貌,积极主动,热情大方,礼貌待人;

5、每学期对校学生会成员所取得的校级量化分进行汇总,并及时的反馈到各二级学院

6、在学校开展大型活动时,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会场布置,会后理等相关工作;

7、管理学校学生会邮箱,以便达到上传下达的目的;

8、深入二级学院,加强留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并参与留学生的培训、管理、考核、评优等工作;

9、加强与留学生的交流联系,代表和维护留学生的正当权益,帮助留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上的问题;

10、面向全校本科生、留学生,定期组织开展校内外中外学生的文化交流活动、国际文化以及有关国外高校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沙龙讲座;

11、做好每年召开留学生工作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适合学生参与的外事接待工作;

12、深入有留学生的二级学院,对接二级学院负责留学生工作的相关部门,助推全校范围留学生文体活动的指导和资源调配。

(二)文艺活动部职责

1、主要负责学校学风建设方面工作,每周对各二级学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解决同学们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发挥好学校与学生的纽带作用,共同好学风建设工作;

2、定期召开各二级学院学习部、外联部交流会,协调二级学院学习部、外联部之间的关系;

3、监督学生会内部成员的学习,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总体学习水平,定期组织召开部门学习、总结会议

4、团结全知识类、科研类组织部门共同举办学习竞赛、知识讲座、学习经验交流会、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活动;

5、外联方面

与兄弟院校、社会各方取得广泛联系,保持友好合作,树立学院形象。负责加强本校与社会各界友好单位的沟通与交流,为学校与外界进行学术、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搭建好平台;从而保证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完成各项与社会各界相关的学生外事工作。邀请、接待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各类相关学生活动,向其展示我院形象同时促进友好往来

6发挥本部门的特色,主动与各部门进行协调、交流,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参加各项学生工作,更好的为学院、为同学服务。

(三)体育工作部职责

1、根据学生会的工作部署,主持开展学校体育类工作,并对各项工作负责,组织校园文体活动,丰富校园生活,营造一个开放文明校园氛围

2、定期策划并组织各项体育活动,宣传各类体育活动的相关事宜。组织同学积极报名参加体育活动,同时,对各学院的体育活动进行督促、审核。

3、积极开展各种校园体育活动,组织同学们坚持体育锻炼,使同学们具有健康的身体,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协助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开展校运动会及其他各类大型体育活动,协助各学院体育部的工作。

(四)权益保障部职责

1、负责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注重关注和引导学生思想动态,增进学各职能部门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2、不定期的对学生寝室进行走访,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们的生活情况,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3、对接二级学院各个部门的权益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学生,及时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们的生活情况,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积极落实好学生寝室用电安全,积极宣传寝室问题报修途径

5积极开展与学生权益相关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

6、协助学生会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后勤保障

7、参与双月校长座谈会,代表学生发声,对接舆情反馈工作

(五)全媒体中心职责

1、以凝聚青年、指导舆论走向为工作重点,由学生会主席团指导,负责媒体运营平台和校内外新媒体对接平台;

2、对校会内部及各二级学院活动新闻、动态进行整合,同时协助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新媒体组织开展活动;

3、面对部门成员和二级学院对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4、部门实行小组划分制度,每个小组负责各自事物,合理安排,分工有序。

(六)劳动生活部职责

1、根据学生会的工作安排,配合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及伙管会进行后勤服务相关工作,营造舒适的校园居住环境。

2、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大扫除活动,协调各学院组织开展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寝室卫生等方面清洁卫生活动。

3、着力于劳动的根本,人之为人,正因为劳动,是劳动创造了人的观点,开展让广大师生体会劳动乐趣的活动,培养劳动意识,使同学们成为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围绕劳动的意义,组织开展劳动服务、素质拓展活动;配合莲湖志愿开展莲湖劳动工作、五一劳动节主题工作等。

(七)学生会各部门成员离职程序 

1、申请离职人向主席团提交离职申请书;

2、由主席团将申请书呈交学生会指导老师签署意见;

3、工作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开学生会组织。

(八)各职能部门的干部任命可以灵活安排,不只局限于大三的学生,大二可以胜任相关职位者,应给予肯定与支持。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班委会

(一)学院学生会及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学院学生会在本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常任代表团监督。

(二)权利和义务

1、在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全面完成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4、各学院学生平等参与各项活动,无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级学生会组织对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一)二级学院学生会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学生会备案,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

(二)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学委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并邀请校学生会代表出席大会;

(三)二级学院要积极推动章程制定进程,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校学生会章程制定二级学院的工作章程,并予以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四)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一条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干部选拔制度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遵循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有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四)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团组织的教育帮助,积极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有权对存在风气不正的学生干部和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开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经费

学校专项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参与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