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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社团管理办法(2016年)

时间:2016-09-20 作者: 来源: 阅览次数:2903次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

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而服务。依据国家法律及学院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是指由具有共同爱好和兴趣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社团会员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院级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会)统一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社团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团的申请、成立、注册

第一条 社团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3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发起人要有指定负责人,并负责组织制定社团章程(草案),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来源、发展规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社团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字样,在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二条 新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方可成立并开展活动。其基本程序为:

(一)社团发起人向社联会提出成立意向,领取社联会干部审查表,经其所在团总支同意后,上报社联会,社联会同意后即可开始组建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工作完毕后,社团发起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在社联会登记,同时向社联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2.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3.社团的章程(草案)

4.社联会或发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它情况。

(三)申请材料经社联会审查合格后,报党委宣传部、院团委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社联会、一份社团自留、一份存挂靠单位),登记表经党委宣传部、院团委盖章后,社团正式成立。(四)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五)社团批准成立后,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有效形式宣布成立。

第三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和活动内容;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会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其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内均要向社联会注册,注册时需向社联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重要活动情况总结;

2.上一学期社团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变更情况;

4.社团本学期的主要活动计划;

5.新会员招收情况及花名册备案;

6.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二)材料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社联会,一份社团自留,一份存挂靠单位)

(三)社团每学期初必须注册,未注册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或招收新会员,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的社团予以注销处理,社联会将上报党委宣传部、院团委,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全院公告。


          

第三章  社团日常管理与活动

 社团发起成立时必须有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院内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本院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各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完备的档案(会员档案、干部档案、活动档案、财物档案等)管理制度。

  社团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必须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社团活动必须履行申请手续,填写活动申报表,社联会审核同意并报院团委

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社联会视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申报表填写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涉外人员或被邀人员的基本情况;

3.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开展活动(包括召开会员大会)时,会员必须佩戴会员证。

(四)社团和负责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其他事项

(一)社团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

。涉及纠纷的,由该社团和主要负责人负责,社团出版刊物须经社联会审核,上报党委宣传

部批准,方可公开发行。

(二)社团各项宣传落款均应冠有“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字样。

(三)各学生社团印章一律无效,社团联合会印章为全院学生社团活动唯一有效印章。

 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须遵从《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社团财物管理条例》。

(二)社联会将不定期对各社团财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团的会员管理

(一)各社团必须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倾听会员呼声,讨论社团重大事项。

(二)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社团应有自己的《会员管理制度》。

(三)社团必须有专门负责接收会员建议的机构。

(四)各社团会员证应盖有学生社团联合会印章。

 社团的人事管理

(一)思想品质好、热心社团工作、且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学方能担任

学生社团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由社团推荐,经其所在系团总支同意及院团委批准,由社联

会聘任;各社团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4人,任期一般为12年,不得短于一个学期,且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学院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

4.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二)社团一般干部由该社团的会员民主选举或公开招聘产生,并报社联会备案。(三)社团主要负责人上任时须填写由院团委、社联会统一印制的《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四)社团第一负责人主持本社团全局工作,确保社团正常活动,代表本社团出席有关工作会议,向上请示、汇报本社团工作。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社团干部,及不服从社联会管理监督,不支持社联会工作的社团负责人,经社联会报请院团委批准后,可以解职。

(六)学生社团干部换届须报请社联会备案,批准后,按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违纪责任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的;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的;

(五)严重侵犯会员利益的;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的;

(八)未经同意以学院(或学院某部门)名义开展活动的;

(九)损害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社团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的;

(十一)违反第九条至第十六条相关条款者。

对违纪学生社团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送保卫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重新注册。



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

 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

 社团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应当解散:

(一)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二)会员人数长期不足30人,在同学中无影响力的社团;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四)出现其它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社联会申请报院团委备案并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六章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

  本办法于201510月重新修订。此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