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时间:2008-10-25 作者: 来源: 阅览次数:4250次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文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乐于奉献真情和爱心的四川文理学院青年组成的全院性群众团体。本协会接受院团委和上级志愿者组织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和带领广大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全面提高青年一代的整体素质,为培养合格人才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以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为准则,代表青年,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服务大局,服务社会需求,服务青年成长,全面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为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目的,按照“着眼发展,着力建设”的基本思路,逐步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全面推进队伍建设、组织建设、项目建设、机制建设,促进各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 着力培养青年一代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造就一代“四有”新人。
   第七条 组织和带领志愿者为重点建设工程、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为生活困难的群众和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有组织、有计划地招募、培训青年志愿者,不断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第十条 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全院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树立优秀青年群体形象。
   第十二条 对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以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协助院团委开展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一)凡接受协会领导的各系青年志愿者分会,承认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查通过,即可成为团体会员。直属协会的服务团队享有同各系志愿者分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院在校学生,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承认协会章程,并愿意接受协会领导,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五条 接受新会员的程序:
   (一)协会定期招收新会员,新会员入会由各系志愿者分会推荐;
   (二)理事会同意接收各系分会推荐人选后,须填写注册登记表;
   (三)新会员必须参加入会仪式。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使用由协会统一制发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其它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有向协会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5、有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团体会员可依据协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素质拓展训练,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4、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
   5、按时交纳会费;
   6、团体会员向协会报告团体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对于优秀会员,协会予以表彰,分志愿者积极分子、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标兵三个层次,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对会员的表彰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适用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协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协会本着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各直属服务团队和各系志愿者分会组成。
   第二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后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3、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协会领导机构;
   5、讨论发展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在会员中经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确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讨论和研究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3、选举会长、副会长;
   4、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5、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协会机构的设置;
   6、审计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状况;
   7、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命。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在协会领导的主持下,负责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制订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3、与会员进行联系;
   4、搜集协会情况,反馈信息;
   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发展会员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各直属服务团队和各系志愿者分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为非盈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1、学院或团委对协会的扶持;
   2、企业赞助;
   3、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4、会员交纳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协会因情况变化需解散时,须经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章程自通过日期即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