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评价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青年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成才、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人才,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研究决定,今年将继续开展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条例》(见附件)规定的我校本、专科生,均可申请参加“综合素质A级证书”的评选。
二、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要严格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条例》有关标准,认真做好申报初评工作,并于2017年3月27日前组织学生在团委网页填报系统。参评同学应在系统中认真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登记表》及《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分项目表》,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在3月31日前交团委1001办公室。
三、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应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申报评选工作的指导、监督,利用评选工作推出典型,推动此项工作扎实、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四、校团委、校学生会将在各二级学院推选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例进行审核,确定“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获得者,奖金设置按《四川文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川文理〔2016〕123 号)执行。
五、未尽事宜,请与校团委联系0818-2790023。
附件1.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条例
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
认证条例
一、综合素质A级证书
第一条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由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共同设立。
第二条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制度旨在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有效评价,在青年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建立正确的激励导向机制,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向上向善、自立自强、奋发成才,同时向社会推荐优秀人才,为祖国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证对象
第三条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的认证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
第四条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对象无名额限制,凡符合本认证条例规定且满足认证办法要求的,均可申请认证“综合素质A级证书”,往年已获得认证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
三、认证条件及认证办法
第五条 认证基准
学业成绩无挂科记录、总评优良,身心健康,无处分记录。
第六条 认证条件
(一)曾获校级三好、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团员、团干部、学生干部等)一次及以上,或曾获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曾获“逐梦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习生,或曾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学习并毕业。
(二)获国家英语三级证书(专科生)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本科生)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研究生)或获计算机二级证书或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州)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校级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其他类文章1篇及以上;或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英文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研究课题并顺利结题。
(四)取得非本专业的国家级证书(不包括英语、计算机和机动车驾驶证)。
(五)取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习并顺利毕业。
(六)担任班长、团支书或校院(系)团学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含副职)职务。
(七)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并受校级及以上表彰。
(八)文体活动中,个人获市(州)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校级一等奖励;或获团体市(州)级一等奖励。
(九)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孝亲敬老等)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被校级及以上单位部门选树为典型广泛宣传推广,或在抗震救灾中受县级及以上奖励表彰的。
(十)获“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十一)获团省委历年主办的省级比赛或省教育厅历年公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项目”中所列竞赛项目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十二)自主创新创业注册成立公司并存续一年以上,或在自主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专利(若所获专利为多人共有专利,申请者需排名第一)。
(十三)在其它方面(一至十二项所列事项之外)有突出事迹或专长受到省级及以上奖励表彰的,请单列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最多可算两项计入。
第七条 认证办法
“综合素质A级证书”每年认证一次。授予符合本认证条例第五条之认证基准,同时在第六条所列认证项目中满足5项(含5项)以上的大学专科生、满足6项(含6项)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
四、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组织机构为校团委和校学生会。
第九条 校团委、学生会负责“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制度实施中的领导、组织评审和协调工作,是认证活动的最高机构,具有最终裁决权。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负责本学院“综合素质A级证书”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五、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四川文理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认证的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审核确认;校团委、校学生会终审确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初步评定出“综合素质A级证书”人员名单后,应立即通报申请人所在院系及有关组织,并在学院公示3天以上。若收到投诉,应立即组织调查,经调查确认不符合资格或条件者,取消被认证资格,同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凡是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认证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在材料审查、资格初审、最终审定等任何环节中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认证条例中涉及所有奖项及经历均须是大学期间所得。
第十五条 本认证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四川文理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