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印章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以下简称“各团总支”)印章管理,确保日常工作有效运转,维护各印章的权威和信誉,现将《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6 年 9月 27 日
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以下简称“各团总支”)印章管理,确保日常工作有效运转,维护各印章的权威和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 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 团委(含团委下属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团委签发的文件;
(二)团委与校内相关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由团委出具的证明、请示、报告、请假条及有关材料;
(四)团委章程、协议;
(五)由团委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各团总支印章的使用范围参照团委印章执行。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一条 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相关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印章损坏,由相关负责人上报校办,申请更换。印章被盗或丢失,需向校办、保卫处报备,各团总支还需向团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申明作废。
第五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团委和各团总支印章。
第七条 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不得擅自私刻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不经批准,私盖印章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给单位或部门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履行职责不力,给单位或部门严重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