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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27 作者: 来源: 阅览次数:4733次 【打印】
 

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印章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以下简称“各团总支”)印章管理,确保日常工作有效运转,维护各印章的权威和信誉,现将《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6 9 27 日    

团委及二级学院团总支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以下简称“各团总支”)印章管理,确保日常工作有效运转,维护各印章的权威和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  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  团委(含团委下属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团委签发的文件;

(二)团委与校内相关部门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由团委出具的证明、请示、报告、请假条及有关材料;

(四)团委章程、协议;

(五)由团委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各团总支印章的使用范围参照团委印章执行。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一条  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相关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条  印章损坏,由相关负责人上报校办,申请更换。印章被盗或丢失,需向校办、保卫处报备,各团总支还需向团委报备,并在一定范围申明作废。

第五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团委和各团总支印章。

第七条  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不得擅自私刻团委及各团总支印章,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不经批准,私盖印章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给单位或部门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履行职责不力,给单位或部门严重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四川文理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 9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