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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4年度“文明大学生”的通知

时间:2015-03-09 作者: 来源: 阅览次数:1862次 【打印】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加强大学生文明素质教育,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发现和挖掘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典型,树立学生身边的学习榜样,展示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校学生会联合决定在全校开展“文明大学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四川文理学院文明大学生评选条例》(见附件)规定的我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文明大学生”的评选,不受名额限制。
    二、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应根据评选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初评工作,并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及参评学生相关材料上报校团委5021办公室。
    三、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申报评选工作的指导、监督,利用评选工作推出典型,形成积极导向。
   
附件:1.四川文理学院文明大学生评选条例(见下文)
      2.四川文理学院文明大学生审批登记表(请在团委网页“下载专区”中下载)

               校党委宣传部 学生工作部 教务处 校团委 校学生会
                              2015年3月9日


附件:
                  四川文理学院文明大学生评选条例
   为鼓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我院“文明大学生”评选条例。
                          第一章 评选范围
    第一条 主要在二年级以上的本、专科生中进行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唯物主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师爱校,注重礼貌,生活俭朴,仪表端庄,作风正派,团结互助,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注意个人品德修养,自觉追求高尚的人生境界,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胸宽广,能带领同学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二)勇于坚持真理,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和思潮作斗争,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热心公益事业,在扶贫济困、无偿献血、乐于助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并受到校级及其以上表彰。
    第三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考试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良好以上。在此基础上必须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一)具有较强的汉语语言表达能力,必须达到普通话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
    (二)外语成绩突出。英语必须通过相应等级(高职及艺体专科二级、本科三级,普通专科三级、本科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另行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计算机必须通过相应等级考试(专科一级、本科二级),计算机专业学生另行要求。
    (四)热爱教育事业,专业思想巩固,专业基本功好,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与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视野开阔,知识面广,富有创新意识,自觉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时代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四条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有关学习和各种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
    第五条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形象。
    第六条 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和院、系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文明大学生”评选资格。
    (一)受学校、二级学院(处)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被学校、二级学院(处)及公寓部宣布为脏乱差宿舍的全体成员;
    (三)不遵守学习纪律,经常无故旷课、迟到、早退,不参加寝室值日或公益劳动,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处)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者;
   (四)不注重大学生形象,言谈举止不得体、男女交往异常者;
   (五)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经常晚归、不归、留宿校外者;
   (六)不爱护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花草树木者;
   (七)不遵守社会公德,利用通讯工具或计算机网络诋毁、谩骂、骚扰他人,在公共场所大吼大叫、乱吐乱丢、乱贴乱画,扰乱公共秩序者;
   (八)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或考试作弊者;
   (九)非法占有或盗窃他人财物者;
   (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响制品,利用通讯工具发送不健康短信内容者;
   (十一)抽烟、酗酒,参与打架斗殴、赌博者;
   (十二)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者;
   (十三)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者。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 “文明大学生”每年评授一次。授予符合本评选条例第二章有关条件的本、专科学生。
    第九条 由各二级学院组成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评审组,负责各系的评审工作。经各二级学院评审后上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学院文明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校团委负责“文明大学生”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先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班级、年级、二级学院逐级审核评选,最后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评出“文明大学生”。
                  第四章 申报材料目录及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目录
    (一)《四川文理学院文明大学生审批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学生申请及各系意见;
    (三)评选年度的各种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和作品;
    (四)学习成绩表和有意义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颁发校级“文明大学生”荣誉证书;
    (二)在学生综合测评中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三)在全校学生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系团总支向校团委推荐“文明大学生”之前,须将推荐人的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示两日,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的材料要齐全,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材料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当年评选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